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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居住证办理指南


办事指南 2016-12-01 09:19 来源:西安市公安局官网
【导语】:西安居住证办理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本文为您介绍西安居住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等信息,还没办的赶紧收藏吧~
政策依据:《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条件
1、非西安市常住户口;
2、在西安市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已满半年;
3、下列条件之一: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2)居住房屋是具有合法所有权、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3)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注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一年有效期居住证和三年有效期居住证办理条件:
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陕西省居住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居住证:
1、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2、有固定住所或者稳定收入;
3、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十一个月以上;
4、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下列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2、居住时间证明(反映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是否已满半年)。下列材料之一:陕西省居住登记回执(原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等。
3、就业、住所、就读等证明。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原件)等。
4、《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和《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粘贴近期1寸彩照。


首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居住地址证明。


申领三年有效期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2、居住地址证明或者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材料说明:
1、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明)包括: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2、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在单位、社区(村)或者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3、就业证明包括:劳动就业合同、劳动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交材料
2、 公安派出所审核
3、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 等待制作证件
5、 发放证件

办理地点
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派出所电话:029-85410035地址:长安南路136号
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派出所电话:029-86202361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29号
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派出所电话:029-85954323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子午北街7号
西安各区县派出所电话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结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发函核查或调查流动人口情况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办理费用:免费。
http://xa.bendibao.com/live/201481/44164.shtm

描述:5月25日施行 详解《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图片:2601.JPG

5月25日施行 详解《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



 索引号          信息名称          时间
013354406/2016-0212200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7-29 11:01:01
750218682/2016-02065173        陕西省内持居住证流动人口满足“三条” 可申请常住户口 2016-05-26 09:39:50
750218682/2016-02062747        5月25日施行 详解《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2016-05-25 11:41:03
013473413/2016-02059906        公安临潼分局代王、相桥派出所积极开展居住证办理宣传活动 2016-05-24 10:46:12
01335377X/2016-02059177        居住证办理规定    2016-05-23 11:39:07
750218682/2016-02039151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下月25日起正式施行 2016-04-28 09:09:09
750218682/2016-02034907        西安警方就居住证暂行条例最新解读 2016-04-22 10:56:21
750218682/2016-02031351        急需办理居住证15种情况可走绿色通道 需提交实际居住满半年的证明 2016-04-19 08:53:45
750218682/2016-02021655        上官吉庆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我市优化涉外服务环境行动方案 和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2016-04-05 09:17:46
01335377X/2016-02020733        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公告        
2016-03-31 18:06:42
750218682/2015-00243835       三秦都市报:西安有了“微警局” 市民可微信在线办理居住证 2015-12-29 11:11:43
750218682/2015-01902617        【解码居住证含金量】西安居住证咋办理?2015-12-22 09:49:14
750218682/2015-00242009        三秦都市报:暂住人员办居住证可上网搞定 2015-12-15 16:36:07
01335334X/2015-01775078        居住证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2015-07-28 10:31:39
01335334X/2015-01606053        居住证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2015-07-04 17:29:50



表格下载 >户政>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陕西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
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陕西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
http://www.xa-police.gov.cn/index.php?m=OnlineTabDown&siteid=1
表格下载 >交通>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西安市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交警支队经营性停车场验收、审批表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西安市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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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
    索引号          信息名称          时间
    013354406/2016-0212200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7-29 11:01:01
    750218682/2016-02065173        陕西省内持居住证流动人口满足“三条” 可申请常住户口 2016-05-26 09:39:50
    750218682/2016-02062747        5月25日施行 详解《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2016-05-25 11:41:03
    013473413/2016-02059906        公安临潼分局代王、相桥派出所积极开展居住证办理宣传活动 2016-05-24 10:46:12
    01335377X/2016-02059177        居住证办理规定    2016-05-23 11:39:07
    750218682/2016-02039151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下月25日起正式施行 2016-04-28 09:09:09
    750218682/2016-02034907        西安警方就居住证暂行条例最新解读 2016-04-22 10:56:21
    750218682/2016-02031351        急需办理居住证15种情况可走绿色通道 需提交实际居住满半年的证明 2016-04-19 08:53:45
    750218682/2016-02021655        上官吉庆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我市优化涉外服务环境行动方案 和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2016-04-05 09:17:46
    01335377X/2016-02020733        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公告        
    2016-03-31 18:06:42
    750218682/2015-00243835       三秦都市报:西安有了“微警局” 市民可微信在线办理居住证 2015-12-29 11:11:43
    750218682/2015-01902617        【解码居住证含金量】西安居住证咋办理?2015-12-22 09:49:14
    750218682/2015-00242009        三秦都市报:暂住人员办居住证可上网搞定 2015-12-15 16:36:07
    01335334X/2015-01775078        居住证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2015-07-28 10:31:39
    01335334X/2015-01606053        居住证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2015-07-04 17:29:50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
             可享七大便利

    2016年05月24日 06:59  
            
            
     2016年4月1日,西安市政府第135次(〔2016〕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实施后,办理居住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5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专门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咨询,市公安局在全市人流量较大的地区设立了135个宣传点,由相关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对咨询的群众做最详尽和专业的解答。

     日前,西安市公安局专门公布了各公安分、县局咨询电话。如果有关于居住证办理的相关咨询,可以与相关部门联系。

     新城分局86752434、碑林分局86752074、莲湖分局86752869、雁塔分局86772126、灞桥分局86758103、
    未央分局86757844、临潼分局86758559、长安分局86750720、阎良分局86866268、高陵分局86759758、
    周至县局86759024、户县县局84817525、蓝田县局86758839、高新分局86753982、经开分局86757279、
    站前分局87373313、航天分局86754635、浐灞生态区分局83622062、沣东新城分局86774077-801。

     可享哪些服务和便利?
     办理居住证的居民可以享受六大服务和七大便利。其中六大服务包括:
    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申领人应具哪些条件?
     1.非本市常住户口。
     2.在本市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已满半年。
     3.下列条件之一:
     a.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b.居住房屋是具有合法所有权、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c.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签注要准备哪些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签注手续要准备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
    下列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2.就业、住所、就读等证明。
    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原件)等;
     3.陕西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申领要准备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下列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2.居住时间证明(反映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是否已满半年)。下列材料之一:陕西省居住登记回执(原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等。
     3.就业、住所、就读等证明。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原件)等。
     4.《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和《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粘贴近期1寸彩照。据了解,《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和《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可登录西安市公安局官网下载或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

     居住证丢了如何补领?
     居住证损坏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补换要准备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下列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2.《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亲属怎么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人、持有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关系到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时,应当一并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能不能让人代办?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016年05月24日 06:59  来源:西安市政府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
    http://www.shaanxi.gov.cn/0/1/9/42/2138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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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7-02-14 13:51
    春节归来拒绝吃土!2017西安送你免费还给你打钱!
    12.免费义务教育13年

       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陕西省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实行13年免费义务教育(学前一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免掉学籍在陕的学生的学费。

        13.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从2015年1月7日起,位于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服务点开始运行,这样全市就有6处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地方啦,凡西安市或长期在西安居住的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都可以就近选择办理。
       西安市老年优待证有啥优惠待遇:
       一、老年人持《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可免费进入西安市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免费挂号;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和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前往公交公司指定的地点,免费办理老年人乘车IC卡,凭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可刷卡线路公交车,在非高峰时段免费乘坐地铁。

        14.免费办理居住证

       陕西省首次居住证办理全部免费,所需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服务提醒:办理居住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在西安本地购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小区物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如果租赁房屋,携带租房合同正本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东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安全责任书》及居委会、物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西安·社会] 春节归来拒绝吃土!2017西安送你免费还给你打钱!
        陕西省首次居住证办理全部免费,所需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服务提醒:办理居住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在西安本地购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小区物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本人身份...
    http://news.xiancn.com/content/2017-02/06/content_3193989_5.htm


    [西安·社会] 春节归来拒绝吃土!2017西安送你免费还给你打钱!
       14.免费办理居住证     陕西省首次居住证办理全部免费,所需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服务提醒:办理居住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在西安本地购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小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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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7-02-14 14:54
    全市居住证业务办理群众咨询电话
    全市居住证业务办理群众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新城 户政大队86752434西一路派出所87454058、84035110西五路派出所87273949自强路派出所86228814中山门派出所87444091、87416181东五路派出所87424095解放门派出所87425137、87436243太华路派出所86262079、86273275、86228824胡家庙派出所82558278长乐西路派出所83292347长乐中路派出所83232569韩森寨派出所83292433公园北路派出所82521770幸福中路派出所82696609
    碑林 户政大队86752074柏树林派出所62680390长安路派出所86772713金花路派出所83285032东关南街派出所82488285和平路派出所87444939红缨路派出所88401859建设路派出所82193111南大街派出所87274803、87230431南院门派出所86754118太白路派出所88466500太乙路派出所62280803文艺路派出所82286347、85567354兴庆路派出所82234475长乐坊派出所82281645
    莲湖 户政大队86752869西大街派出所87624253庙后街派出所86752796北院门派出所86752801莲花池派出所86752780青年路派出所86752814北关派出所86222203红庙坡派出所86222202环城西路派出所88635927西关派出所88625409劳动南路派出所84201687桃园路派出所84235817土门派出所84235851枣园派出所84625402
    灞桥 户政大队86758103纺织城派出所83553096席王派出所83523160灞桥派出所83610633红旗派出所83584694洪庆派出所83317986新筑派出所83411396狄寨派出所82614007新合派出所83416203水流派出所83419319霸陵派出所83466126
    未央 户政大队86757844大明宫派出所86713129谭家派出所86621517徐家湾派出所86153533草滩派出所86776153汉城派出所86408009未央宫派出所86310527新府路派出所86783155
    雁塔 户政大队86772126小寨路派出所86772163西影路派出所86772177等驾坡派出所82622787长延堡派出所85233561电子城派出所88237297昆明路派出所86770639育才路派出所85581591东仪路派出所88816107曲江派出所85519717明德门派出所85410035曲江新区派出所13359236109
    阎良 户政大队86866268胜利路派出所86202361凌云路派出所86202146阎良派出所86850146振兴派出所868626697北屯派出所86824032新兴派出所86801095武屯派出所86823357关山派出所868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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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开 户政大队86757292凤城路派出所86776013明光路派出所86757377尚稷路派出所86604010泾渭园派出所86959923
    站前 治安大队87373313西广场派出所86753560东广场派出所82558909
    周至 户政大队867590241城关派出所87111382终南派出所85131433哑柏派出所85148468
    四屯派出所85105144马召派出所85195310广济派出所85120010尚村派出所85166210楼观派出所85180110集贤派出所85173310九峰派出所85170110司竹派出所85150110富仁派出所85111022翠峰派出所85199813竹峪派出所85109110青化派出所85158415板房子派出所510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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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浐灞 户政大队83622061(62) 十里铺派出所82521089 广运潭派出所83622122 浐水西路派出所63608768辛家庙派出所89373057

    http://www.xa-police.gov.cn/index.php?m=OnlineWork&c=index&a=Detail&catid=6&status=3&siteid=1
    http://www.xa-police.gov.cn/index.php?m=OnlineWork&c=index&a=Detail&siteid=1&catid=418
    关于公布居住证办理咨询电话的公告

    http://www.xa-police.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195&sit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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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7-02-1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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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7-03-20 07:50
    【微政策】4月1日起,这个证可以免费领了!
    2017-03-16 小未微 未央公安微警务

    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在陕西境内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证可免费!免费!免费!领
    如何申领?
    已有居住证的居住年限如何计算?
    快跟小未微往下看!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日起施行。新版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可享受6项服务7大便利。

    哪些类型属于可办证的流动人口?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比如说,户籍在榆林市靖边县的人到宝鸡市眉县居住,属于流动人口;而户籍在西安市雁塔区的人到同属西安市的新城区居住,则不属于流动人口。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有什么关系?

    居住登记是针对临时暂住人群,而居住证是针对中长期居住人群。
    《办法》要求,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但有五类情形除外,一是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是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三是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是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五是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在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费申领居住证。

     办证时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时间为到期前一个月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办理居住证可享受什么服务和便利?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办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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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7-03-20 10:03

    4月1日起免费领陕西新版居住证 可享受这些便利

    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日起施行。新版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可享受6项服务7大便利。

    哪些类型属于可办证的流动人口?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比如说,户籍在榆林市靖边县的人到宝鸡市眉县居住,属于流动人口;而户籍在西安市雁塔区的人到同属西安市的新城区居住,则不属于流动人口。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有什么关系?

    居住登记是针对临时暂住人群,而居住证是针对中长期居住人群。《办法》要求,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但有五类情形除外,一是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是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三是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是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五是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在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费申领居住证。办证时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时间为到期前一个月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办理居住证可享受什么服务和便利?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办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016000291szfbgt-2017-000159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7-03-08 09:52:46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人口

    关键词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

    2017年2月28日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三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 随同流动人口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请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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