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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5-10-26 13:37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采用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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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工商总局个体司
2015年10月


一、创办市场主体基本流程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采用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1.个体工商户
(1)需准备的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大学生.cn 发布时间:2015-10-22   大学生自主创业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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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0-26 13:42
    2.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合伙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农民专业合作社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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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0-26 13:44
    二、创业优惠政策
    二、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制度: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和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也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实施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的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和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可享受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扶持政策。

    相关链接:
    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http://cy.ncss.org.cn/
    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http://www.nc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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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0-26 13:48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费保管个人档案

    离校未就业、到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省、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三、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减免税收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贴息政策。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在江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七、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元/人至1600元/人范围内确定。

        九、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按季支付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的补贴。

    十、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江西日报]大学生返乡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永丰县城居民询问:自己是2010年毕业的大专生,在外打拼多年,想返乡创业,在吉安做陶瓷生意,是否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贷款、补助等。若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职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个人创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1)对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2)对带动就业人员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符合条件者可持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等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劳动就业部门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办理。

    文章更新时间: 2015-05-25 09:51:07 链接:大学生返乡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http://www.jxedu.gov.cn/zwgk/jxjydt/mtjj/2015/05/20150525095349890.html
    发布时间:2015-06-01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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