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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刘大蔚。受访者供图 刘大蔚和他的母亲胡国继。 仿真枪是枪吗? 彭千郡 张浩/漫画 “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2015年4月30日,刘大蔚在法庭上喊得撕心裂肺。那一天,因为网购24支仿真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 法官表示,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武器是重罪,刘大蔚更是走私了多达20支枪支。本可判处死刑,法庭考虑到他的年龄才调整为无期徒刑,这个量刑是适当的。 判决书宣读完毕,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哭喊着儿子的名字冲上前,却被法警拦了下来。 “大蔚是无辜的。”从那一天起,面对不同的媒体,胡国继不断地重复这句话。 网购仿真枪闯大祸 2014年7月,十八岁零三个月、来自福建省泉州市的刘大蔚在晚餐桌上告诉父母,他想从一个台湾卖家手里网购24支仿真枪。父亲问他为什么一定要网购,同样的玩具自家的超市和镇上的工厂里都有。 “台湾的质量要更好一些。”刘大蔚,这个从小就喜欢仿真枪的“军迷”回答说。 父亲又问为什么要买这么多,刘大蔚告诉他卖家低于20支不发货。 最终父亲让了步:“那就这一次。” 于是第二天,刘大蔚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卖家转账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然而,快递员没有敲响他的家门,找到他的人是警察。 2014年9月29日,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 有争议的鉴定标准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重申该条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刘大蔚的律师说:“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 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这个标准下降了九倍。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这样定义“枪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至今一直未变,被调整的只是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调低至原来的约九分之一。 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的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大蔚在被逮捕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标准。”胡国继说。 代表委员的呼吁 刘大蔚被逮捕的那一天,他的父母很早离开家去准备收割机。刘大蔚的父亲曾打电话回家把儿子叫醒让他来帮忙,后来就同他失去了联系,直到他们接到警方的电话。 “我和大蔚一起去银行转账,你可以在监控里看到。”胡国继一直强调这一点。“我们自家的超市也有这种玩具枪。每年过年时家里的孩子都是人手一个。”胡国继从没有想过,有一天她会因为儿子“从小就玩的玩具”而失去他。 一审判决后,刘大蔚提出上诉。胡国继找到了一位曾帮助“仿真枪”小贩脱罪的律师。但在2014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二审驳回了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胡国继离开福建,独自一人前往北京会见新律师——她需要更好的律师,能救她儿子的律师。 胡国继找到的这位北京律师一直致力于提高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他认为目前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起码要恢复到2008年以前的16焦耳/平方厘米。这位律师并不是唯一一个致力于提高枪支鉴定标准的专业人士。 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 “我这个案件没有受害者对象,不像其他案件有受害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刘大蔚在他手写的23页材料中写道。在这份写于漳州监狱的自述中,刘大蔚回忆了从接触卖家、购买仿真枪、转账到被逮捕的全部细节。他不断地强调,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他只是“像淘宝正规购物一样,付完钱就等快递了”。 “我在公开网络上不可能买到真正的武器及枪支,我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认为只有公安、警察、武装押运等国家机关,才能有武器及枪支!而且‘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这种枪支认定标准普通人可能都不知道,因为这不像杀人放火,普通人都知道是犯罪的。”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胡国继在微博上写道。在为儿子申诉奔走的过程中,她创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假枪真罪最惨案”。在这个账号里胡国继记录每一次与刘大蔚的见面,转发每一条和仿真枪有关的微博,到每一个报道此事的媒体账号下留言。 通过网络,胡国继接触到很多因“仿真枪”获罪的人。这其中有卖玩具的小贩,收藏仿真枪的军迷,为儿子买仿真枪的父亲,甚至购买仿真枪的法官。这些人聚到一起,创建了他们的微信群。在胡国继的帮助下,我们能看到其中的一些留言。 “我卖了十把玩具枪,他们说其中三把是真枪。” “有天夜里我梦见自己去玩野战游戏,我梦见我的妻子和孩子也跟我在一起。” “我明年打算出国留学,如果这个案子判下来,我就毁了。” “我明天要开庭了,我希望你们能来看。” “祝我好运,祝我们好运。” 申诉被受理 刘大蔚的希望终于来临了。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受理了刘大蔚的申诉。拿着法官和书记员的信息,胡国继在微博上表示这是“激动人心的时刻”。 胡国继还在等待,等待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其他因“仿真枪”获罪的人们还在等待,等待着属于他们的“激动人心的时刻”。而与此同时,类似的案件也还在不断发生。 2016年7月19日,深圳罗湖海关查获8支仿真枪,经刑事技术鉴定,全部被认定为真枪,一名涉嫌走私枪支的港籍中年妇女被刑事立案。该妇女在过关面对海关查验时说,她包里“只是玩具”。 日前,昆明的“军事发烧友”胡某因收藏从外省和国外网购的仿真枪被刑事拘留。胡某称,他收藏的军事用品价值40万元左右。 …… 新案件也带来了新希望。 2016年1月26日,6年前广州市因出售20支仿真枪而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在经历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和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的再审,以及后来的“法院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诉”后,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王国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发稿时间:2016-08-10 16:08:59 来源: 检察日报 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大喊:用我买的枪枪毙我! http://newspaper.jcrb.com/2016/20160810/20160810_005/20160810_005_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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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布于:2016-08-15 08:40
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法院称已经从轻
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法院称已经从轻
近日,叶某非法买卖枪支被从宽判缓刑的消息引发关注。网购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因适用今年7月来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让刘行中想不通,为什么他的儿子刘大蔚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判了无期? 2014年7月16日,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当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31日,刘大蔚被刑拘,后于9月29日被逮捕。 去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刘大蔚被羁押于漳州市监狱。 3万多元网购24支仿真枪 2014年8月31日,丰收时节,四川达州大竹县村民刘行中和妻子一早就出门找收割机,儿子刘大蔚则躺在屋里打呼噜。“本想叫他一起下地,又打消了这个念头。没承想,这成了父子间的告别。”刘行中说。 当天中午,刘行中接到县公安局电话说,儿子被带走了。赶回家后,当地公安和泉州海关递给他一张逮捕证,上面写着,刘大蔚涉嫌“走私武器罪”。 夫妻俩蒙了:“儿子的确打小喜欢玩具枪,但不可能干走私武器的事。”两人思前想后,唯一能想到的“疑点”,就是儿子7月16日在网上向“台湾卖家”购买仿真枪。 刘行中说,刘大蔚从小喜欢玩具枪,床头挂了十几支,从十几元到一百多不等。在当地,长辈们逢年过节都会送男孩子遥控车或玩具枪,这一点并不奇怪。此外,儿子前两年还曾在深圳一家玩具厂打工,厂里也生产玩具枪。 网购仿真枪的事情,夫妇二人也都知道,“儿子跟我们磨了好些天才被允许。当天我跟他一起去银行打的款,24支仿真枪,3万多一点。”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说,就连买枪的钱,也是儿子打工攒下来的。 “当时儿子说只是仿真枪,威力很小,跟平时收藏的没什么区别,不能伤人。之所以贵,是因为‘做工精致’。”在刘行中看来,儿子一直懂事听话,也从没有因为玩具枪与人发生不快。 法院以走私武器判无期 刘行中表示,刘大蔚以前收藏的枪很多,但都是打塑料子弹的,打出去,连家门口电线杆子上的鸟都够不着。 “变化发生在儿子去深圳玩具厂打工以后。”刘行中回忆,2012年的一天,儿子在厂区附近捡到一张广告卡片,上面写着仿真枪收藏爱好者的电话。刘大蔚好奇,就打了过去。对方说“有仿真枪卖,比你厂里的做工好一点”。 2014年7月,对方给刘大蔚打来电话。当时他在大竹县老家等候征兵,就想着买两支收藏一下,但对方说“20支起售”。刘大蔚在网上看到对方传来的仿真枪图片后,越发喜欢,就征求父母意见。 刘行中说,儿子解释了很多遍,“就是一些做工精致的仿真枪,用来收藏的。” 对于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刘行中夫妇难以接受。他表示,儿子付款后没几天,对方就通知说“交易取消了”,钱也一分不少地退回来了。“他甚至连这批‘枪’的样子都没看到,怎么就被定性为‘走私武器’了呢?” 1枪支标准 销售无法射穿皮肤枪形物即非法 “买的时候儿子确认过是仿真枪,威力很小,只是做工精致些,拿来收藏的。”刘行中称,涉案仿真枪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儿子也绝无走私武器的故意。 最终,这24支枪形物中,20支被鉴定为真枪。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注:“枪口比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 据检察日报报道,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这一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 2001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知名军事专栏作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朱江明介绍说,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按此标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肤、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均被认定为枪支。从数据上而言,目前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据是,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 也就是说,销售一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的枪形物体,在现行管理制度中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仅仅是销售杀伤力不大的仿真枪或玩具枪,对社会整体危害并不大”。 2量刑问题 “同案不同判”律师直呼差距太大 刘大蔚方面表示,案发时其刚成年,购买仿真枪仅为个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并未收到实际货物,亦未流入社会,情节轻微。 二审法院则认定,刘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最终维持原判。 近日,据媒体报道,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来,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关条款机械裁定。”徐昕说,眼下司法机关参照的枪支标准脱离生活常识,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明显属于重判。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从刑法角度来讲涉枪犯罪属于“法定犯”,和盗窃、杀人等“自然犯”不同。“法定犯”从本义上讲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除了有获取、持有枪支资格的国家机关外,任何人获取、持有枪支都算犯罪。 所以,刑法理论上讲,法定犯要求是“主观故意”的,即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若不能查明行为人是明知枪支而购买,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此外,如果他在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一直用“玩具枪”“仿真枪”来指称购买对象,那么仅凭他在网上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武器罪。 此外,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明 周佳琪 来源: 新京报 2016年08月14日 06:49:42 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法院称已经从轻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ttgg/2016-08/14/c_12922746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