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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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办法》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出台的。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将“宽进严管”作为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从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工作要求。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了“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将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确定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部分明确提出: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2015年9月2日,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在“实施信用约束惩戒”部分明确提出: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建立工商部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黑名单”管理制度。(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法院分别负责)加快推进其他政府部门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省工商局牵头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失信主体信息共享交换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失信主体信息,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汇聚到共享交换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加强后续监管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省工商局负责)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及时下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有效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015年10月9日印发的《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5〕42号)中确定:由省工商局牵头在2015年12月底前出台《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 规范我省政府部门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工作,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制定《办法》的意义 完善的市场经济是有活力、有秩序的。活力和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翼,信任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保障。没有活力,市场经济就失去了生机和魅力;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失去了信任和安全。放管结合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两个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照后证”改革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部分前置改成了后置,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做到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简政放权,必须放管结合,不能一放了之。“放”是要放活,而不是放任;“管”是要管好,而不是管死。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既放松市场准入门槛,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又加强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二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三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还权市场,又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办法》按照“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的总体要求,从操作层面,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工作原则、失信企业记录、联合惩戒要求、技术保障、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对推动实现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我省正常经济秩序意义重大。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记录失信企业、共享交换信息、实施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所称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是指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共同对其采取限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惩戒。 (二)失信记录。《办法》规定了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法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记录为失信企业的具体情形。一是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是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三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财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四是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个人;五是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托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六是被我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三)惩戒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 (四)数据交换。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和“一数一源”的原则,省级有关部门在失信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和更新信息。市、县级有关部门在失信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汇集,省级主管部门在信息汇集至本部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和更新信息。各级有关部门遵循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接入标准、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与数据交换平台的对接,确保数据正常交换。 五、实施《办法》的保障措施有那些? (一)强化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负责推动全省范围内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 (二)编制信息目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认定失信企业依据目录、失信惩戒措施目录以及失信企业信息数据目录。 (三)实行异议处理。失信企业认为有关部门在实施惩戒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强化责任追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定施行细则。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各级部门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 【 信息来源: 省工商局 】 【 时 间: 2016年05月17日 】 http://www.ln.gov.cn/zfxx/zcjd/201605/t20160517_22064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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