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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公司注册
福州高新区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内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个);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内资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内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住所附件)。 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内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内资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内资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存续,并于营业期限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 内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 已履行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等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内资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内资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合并各方已经达成公司合并协议,并且公司合并公告已过45日,可办理公司合并手续,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内资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 内资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已经形成决议,并且公司分立公告已过45日,可办理公司分立手续,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内资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办理该分公司变更登记。 内资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福州高新区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http://fzgx.fjbs.gov.cn/service.action?fn=detail&unid=4B178C3FC84D83D464D550D0D6E83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