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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十八号): i3h.cn/1059
    1532016-02-24 16: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jingji/node_221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八 号

    图片:3hjj.cn_1059.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4912/n11296092/16817369.html
    http://www.gov.cn/flfg/2005-06/27/content_9785.htm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4-10/20/content_334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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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24 16:56   0人喜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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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1 09:57   0人喜欢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教授谈电子签名法通过的意义(实录)

     [主持人]:经过宋教授的解读,我们已经对电子签名法,这一个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的法律有了大致的了解。我国的第一部信息化法律已经出台,让我们共同期待第2部第3部信息化法律的出台,也一起期待并感受信息化时代一步一步的到来。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参与,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2004.08.31 15:35)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宋司长作客新华网。(2004.08.31 15:34)

     [宋玲]:谢谢网友,谢谢新华网。(2004.08.31 15:34)

     [主持人]:网友“扬子饿”问:法律出台之后,我们还应该再做哪些事情?(2004.08.31 15:31)

     [宋玲]: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来说,一个是自己要组织学习、宣传,要培训,这个培训是要准确的,因为法律不是闹着玩的,说你可以东讲西讲,凭着自己的看法去讲,要准确的向大家进行宣讲。我们现在已经在请示各个部门,特别是参与、研制、起草的有关专家、领导,很准确的宣讲电子签名法。在这个进程的同时,要对法律意识、品德、诚信等方面进行培训。(2004.08.31 15:31)

     [宋玲]:下一步,认证市场准入,因为在立法之前做了一些调研培训和服务,把我们了解的情况,也有责任向各个主管部门反映我们的意见。第二,新的立法以后,牵扯到很大的经济领域的变革,带来很大的商机,对于我们的会员,我们的企业,牵扯到软件、硬件、系统、技术等等,大家都面临着新的商机,我们要为我们的企业和会员做好服务,大家多交流,也学习国际上一些先进的做法。在这方面,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来说,为企业开展国际合作,让大家有更多的商机,更快的发展经济,推动新经济的发展。所以这方面的工作量很大的,因为我们自己也要学习。你在那儿探索、研究,做了很多工作,可是还要不断的学习新的东西,国际上这个事情是怎么做的。我们还有责任向各个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们、企业们的意见和建议,他们的想法和要求。(2004.08.31 15:34)

     [主持人]:有些网友问了您很多关于具体的细节的问题,您怎么看?(2004.08.31 15:30)

     [宋玲]: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后,很快的应该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操作程序、管理规则,应该陆续的出台。我们也希望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尽快的出台这些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以及操作的具体规则。(2004.08.31 15:30)

     [主持人]:国外在电子签名的立法和实施方面情况如何?(2004.08.31 15:25)

     [宋玲]:美国1995年时在州里边就立法了。现在国际上有40多个国家有了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或者是电子签名法。联合国也有了电子签名的示范法。(2004.08.31 15:26)

     [主持人]: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跟国外相比,是不是还有差距?(2004.08.31 15:26)

     [宋玲]:当然。对电子商务我是这么看的,电子商务是个应用,它在我们国家的市场是很广大的,因为我们有13亿人,它是人来用的,需要买东西、需要贸易、需要服务,本身这个市场很大,而且不是都是尖端技术,更多的是普通的应用。因此,在这方面,中国有可能很快的自己来占据市场。在这个竞争当中,中国人有很大的战略机遇期,就看我们工作做得怎么样,能不能抓住这个重要战略机遇期。(2004.08.31 15:27)

     [主持人]:网友“北京糖火烧”问:您作为原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原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主任,您对我国制定电子签名法过程中的情况一定有很多感受,能给我们讲一讲吗?(2004.08.31 15:23)

     [宋玲]:这个过程是很艰苦的,而且出来以后一定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这里面很多的领导、专家以及同行们,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因为一个国家立一个法不是那么容易的,既要符合实际,又要跟踪先进技术。比如说奥运会夺金32块,中国在新经济领域也立出法了,所以中国很了不起的,这样就能推进新经济的发展,这跟夺金也是一样的。(2004.08.31 15:24)

     [主持人]:网友“向北方”问:比较重要的还是依法加强对这些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电子签名法具有多大的效力?(2004.08.31 15:13)

     [宋玲]:里面有明文规定。比如说假冒的或者违法的,该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也有具体的民事责任。(2004.08.31 15:13)

     [主持人]:网友“踏山人”问:国内权威的证书发放机构有哪些?这些机构需要经过哪些认证才能对外发放证书?(2004.08.31 15:11)

     [宋玲]:其实这几年,特别是在2002年以后,特别是CA认证管理机构管理指南等,原来政府部门也做了很多工作。现在我们国家CA的认证机构已经有60多个。前期这几年做了大量工作的这些,实际上他们都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了。比如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基础,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做了大量工作。应该说为我们国家下一步的认证服务工作打下了基础。但下一步,按照电子签名法以及将来具体的市场准入办法,有了实施细则以后,有了具体的审批办法,原来做了大量的认证工作,不论是国家还是各个地方,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了很多CA,所以不可能全部都从头来。(2004.08.31 15:12)

     [宋玲]:按照电子签名法里说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要进入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以后,有一些具体条件,比如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资金基础等,接到申请以后,符合条件,还要征求国家商务部门的意见,行还是不行,有一个规定期限,在这个规定时间内必须告诉你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如果同意了,给了你批准的文件,你就到工商管理局做登记注册。所以做得好的,这个认证服务会做得更好,不会从头来,说原来的都不做了。(2004.08.31 15:12)

     [主持人]:网友“向北方”问:电子认证服务是靠市场引导、行业自律为主,还是要由政府部门实施严格监管?(2004.08.31 15:08)

     [宋玲]:既要自律,又要监管,特别是在初期的时候。比如说它发的认证证书,它服务很好,大家都来找它。如果它发的认证证书保证不了人家安全,没有信誉或者说信息不准确。另外就是它本身的信誉很重要。它发认证证书时,别人把个人的信息都给它了,所以它要很有诚信,不能随便使用这些信息,要对用户进行负责。CA认证机构服务很好、信誉很好,那大家都找它服务,它就有市场,这样就有权威性和竞争力了。特别是在初级阶段,作为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监督,比如市场准入的审批,还有就是它不做了,它必须向政府部门申请说我不做了,不能把人家大量的信息搁在你那儿。(2004.08.31 15:09)

     [主持人]: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关系非常密切?(2004.08.31 15:09)

     [宋玲]:对。我们真正的健康的发展起来,电子商务也好,特别是这个法律能够使用起来,认证服务很重要。(2004.08.31 15:10)

     [lyking]:请问宋教授,认证机构准入的条件是否足以让交易双方都放心交易的真实性?(2004.08.31 14:49)

     [宋玲]:这个很重要。这次电子签名法里有几条关于认证机构的市场准入,它比较宏观的定了几条,将来还要有实施细则。对于认证机构一定要保证,有几个条件,有一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能说你什么都不懂就操作认证,还要有一定的认证资金技术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对于它本身要有比较明确的要求。比如说这个认证机构没有了或者说它运行不了了,它得提前很长时间向各个服务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是用一系列的办法来保证这个认证机构让大家安全。所以说审批办法里有规定,有一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资金,有一定的管理人员,都是有条件的。(2004.08.31 15:07)

     [主持人]:网友“最爱啃光敏”问:网上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大家非常关注的,尤其牵扯到国家政务以及商业机密方面,请问政府对这方面有哪些措施保证?(2004.08.31 15:05)

     [宋玲]:谢谢这位朋友。这位朋友谈到的不止是电子商务,还有电子政务。技术上是个不断发展的进程,我们不能说够了。法律出台以后,还会有很多具体的细则、保证,包括在标准方面,在技术方面,都会有更进一步的实施细则。(2004.08.31 15:05)

     [主持人]:这个细则是不是正在制定当中?(2004.08.31 15:05)

     [宋玲]:法律出台以后,应该是这样。政府各个部门都会继续的把这些细则和管理办法做好,也应该尽快出台,因为总要操作的。(2004.08.31 15:05)

     [主持人]:网友“愿意”问:您觉得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电子签名的时机成熟了么?相关技术手段的发展和保障跟上了么?目前的手段大多都是直接使用或移植国外的技术,国内这方面的技术手段发展到了什么水平?(2004.08.31 15:01)

     [宋玲]:我是这么看这个事情的。这个立法本身指的是什么呢?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它的发展趋势,从市场、从需要立法的。至于技术开发,技术的保证,现有的技术条件,这个是不断发展的进程,我们现在还要做,不是说绝对的,说现在安全技术绝对都够了,不能这么看。(2004.08.31 15:02)

     [主持人]:法律促进了技术,技术又促进了法律的发展。(2004.08.31 15:02)

     [宋玲]:对。(2004.08.31 15:03)

     [主持人]:网友“黑心客”问:我只是想知道我们的电子签名生效以后,谁来保护它的安全?(2004.08.31 14:59)

     [宋玲]:法律。技术是在实施当中应该让它可靠,如果它不安全了,谁要给你假冒了或者修改了电文里面的内容,比如说明明一个零,他给你减一个零,这个被发现以后,该追究刑事责任就追究刑事责任,该追究民事责任就追究民事责任。(2004.08.31 14:59)
    评论3 来自于:ming
    2016-03-21 10:00   0人喜欢
     [主持人]:就目前的技术现状来讲,对这些改动都能发现吗?(2004.08.31 15:00)

     [宋玲]:应该能发现,我们在做下一步技术开发时,应该努力的给予安全保证。所以又给我们的企业带来很大的技术开发空间。(2004.08.31 15:00)

     [毛子棒棒]:请宋玲教授现在电子签名法通过了,但是相关的核心技术我们有一个官方的标准的实现吗?如果有这个实现我们技术吗安全性有保证吗?(2004.08.31 14:08)

     [宋玲]:现在这个法立下来的,牵扯很多了,不止这一个标准,有很多标准,在实施整个电子签名法当中,比如安全技术、核心技术、软件技术、硬件技术,牵扯到很多,都要有比较明确的标准。我们也向国标委申请了中国电子商务标准化委员会,因为现在在电子领域牵扯很多标准,否则就各做各的。(2004.08.31 14:58)

     [主持人]: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吗?(2004.08.31 14:58)

     [宋玲]:应该说现在还没有。都提出来一些,但是真正的国标还没有。(2004.08.31 14:58)

     [主持人]:电子签名法的意义在于它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平时手写的签名和印章也容易假冒,如何防止电子签名假冒?(2004.08.31 14:55)

     [宋玲]:所以就要通过安全技术和电子密码技术。为什么说它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就是因为这样。(2004.08.31 14:55)

     [主持人]:1998年时,中国网络才刚刚开始普及,电子商务更少,那时候就开始做电子签名法的筹备工作,是不是那时就认识到了电子签名法的意义了?(2004.08.31 14:52)

     [宋玲]:一开始仅仅想到,总认为我们国家过去几十年一直推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的法律条款、法规全部是适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因为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但是电子商务本身是一个国际化的事物,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条款不适应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特别是明明在网上交易,但是网上电子签名无效,还牵扯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当中,因为谁都看不见谁,这样就涉及到安全。还有版权、隐私权以及网上纳税等。所以就着手研究,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环境,有哪些政策法律法规条款需要保证电子商务这样一个法律环境,因此大家在讨论政策框架。(2004.08.31 14:53)

     [宋玲]:原来计委也好,国信办也好,都在组织研讨。在调查调研的过程中就发现,我们国家的立法空间,因为要立的新法太多了,要修订的、要补充的等,太多太多了,一下子有那么多法要立,就感到立这么多法,一下子觉得,要推行电子商务需要很多法。我记得在部长办公会讨论这个政策框架的时候,那么多一下子都立下来,我们国家光立这个领域的法,还有别的法呢?我们就想能不能给个急需的,先立一个。我记得当时就提,比如电子签名,首先我在网上能签名,能操作才行。就提出把急需的法律先立一个。(2004.08.31 14:54)

     [主持人]:所以电子签名法就列入了议事日程?(2004.08.31 14:55)

     [宋玲]:对。(2004.08.31 14:55)

     [主持人]:网友“扬子饿”还问:这部法律我们搞了多少年?从哪一年开始搞的?(2004.08.31 14:49)

     [宋玲]:在我印象里,我们从1998年,我在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的时候,为什么向各方呼吁成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呢,也是受这方面的启发。电子商务的发展本身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比如它的资金流、信息流,牵扯到金融支付,牵扯到物流。完全用行政机构来做这样的事情是有困难的,只有在法律环境下,通过市场机制,通过大家互相之间的合作,才能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从一成立就开始做这方面的研究,因为专门成立了一个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实际上也是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2004.08.31 14:50)

     [宋玲]:立法之前,就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做这方面的一些工作。当时信息产业部由各个司局、各个部门都签了一个信息产业部881号,成立了国家电子商务认证管理中心,对当前的一些认证进行调查、调研,反映一些情况,做一些宣传,积累一些资料,做一些培训。到2002年5月份时,在全体会员的努力之下,出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行指南规则管理办法,这对立法之前,我们国家CA认证这方面的调研也好,以及立法前期调查资料的汇总也好,以及协调服务也好,起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2004.08.31 14:52)

     [主持人]:原来大家观念里面的互联网和网络可能都是一些虚拟的,很自由的、开放的东西,有了电子签名法以后,能不能让这些虚拟的东西也变成现实的东西了。(2004.08.31 14:48)

     [宋玲]:对,因为要使用了,要变成经济。因为互联网的使用,不光是在上面看看信息,不光是这个,不光是网民,还要有网商。互联网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一定是你要在网上实实在在的做事,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2004.08.31 14:48)

     [主持人]:有了这部法律会有很多变化发生。网友“扬子饿”就问:电子签名法实施之后会带来哪些变化?(2004.08.31 14:46)

     [宋玲]:这个变化太大了,有些我们现在能看到,有些现在还看不到。随着使用电子签名法以后,总在实践当中,与时俱进,会看到很多新的变化。但是我们现在想,
    第一,对电子商务发展会有很大的推进和促进作用。
    第二,对人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第三,对诚信、人的品德都会有很大的作用。
    比如说传统的签名、盖章也好,已经实行几千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使用的所有条款、法律法规也好,一些操作方法也好,这次要产生很大的变革,这种变革对于我们来说不仅是新技术领域,一个操作程序的变化,对我们的观念意识,甚至对将来的管理,对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冲击。
    所以为什么现在把很多精力放在学校,因为这些年轻人接受新事物非常快,将来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下一阶段,很重要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是这些年轻人。比如我们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电子商务竞技大赛,影响非常大。(2004.08.31 14:47)

     [主持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电子商务和信息化进程是非常大的推动。您刚才说最需要的是对电子签名法的宣传和培训,其实我们今天这个访谈也是很重要的一次宣传培训的机会。(2004.08.31 14:45)

     [宋玲]:对于这样一个新的事物,我觉得水很深,得仔细的、慢慢的学习。实际上我们自己也在学习,我们自己也在培训。因为电子签名法过程很长,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很多的领导、专家、企业家和朋友们,都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这些人都很懂、很专,我们想把这些领导、专家和朋友们请出来,能够准确的、广泛的、尽快的让大家都懂。大家都明白了才好去操作。而且这是进行一次诚信的教育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非常好的机会。(2004.08.31 14:45)

     [主持人]:据了解,您这次到新华网访谈,是第一次就这一话题接受媒体采访,请问您为什么现在才出来接受采访呢?(2004.08.31 14:41)

     [宋玲]:是的。我在新华网谈电子签名法是第一次在媒体上谈这一问题。因为电子签名法跟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所以新闻界的朋友非常关心,不停的给我打电话,但是我真正接受采访,今天是第一次。(2004.08.31 14:41)

     [主持人]:大家一直非常关心这部法律,您现在才出来接受采访,不担心大家对这部法律有所误解或者在解读方面不是很清楚吗?(2004.08.31 14:42)

     [宋玲]:不会的。因为这件事情太新了,对于这个法的条文也好,还是深刻意义也好,都要进行相当长的时间学习。我们将在所有的企业会员当中进行培训。对于电子签名法的学习和培训不是朝夕之功,它太新了,而且专业性、政策性非常强。如何准确的进行宣传,实际上是牵扯到诚信和法律意识方面的培训。我们想请国信办、信息产业部等各个部门,以及在立法进程当中做了大量工作的专家、领导,能够更多的给大家宣讲,我们现在正在组织。不是三言两语,马上大家都知道了。为什么明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呢?中间这段时间实际上是很紧的,要从法律整个的含义、它到底是什么意思;还有技术,因为这次法只定了标准,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没有规定使用哪一个技术,技术中立,这就给将来在这方面的新技术创新和发展,实际上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2004.08.31 14:44)

     [宋玲]:所以在这个行业里干的朋友们要知道,这里面有很大的商机。这次新的电子签名,如何保证它的安全可靠,这就需要技术支撑,软件、硬件、系统,包括安全技术,这次改革和变化,会给朋友们带来很大商机。(2004.08.3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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